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2019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1时43分,被告人蒲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怀远县**镇境内,沿041县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七里集南侧路口处,与自南向北付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某某受伤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蒲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蒲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133号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缓刑,建议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卷宗贰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