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蒲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9********,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小区**栋**单元2304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5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主要犯罪地和居住地在本区为由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告人蒲某以需要日语翻译为由雇请被害人张某某,后又让被害人张某某冒充日本客户与中国客户谈生意。后因无法支付张某某报酬,被告人蒲某以货款被海关冻结为由进行搪塞。2016年4月,被告人蒲某以此为由多次向张某某借款,蒲某为了继续骗取被害人财物,伪造了海关的相关文件以及银行转账记录。截至2018年2月,张某某共向蒲某支付了50万元。截至案发时,蒲某尚欠张某某12万元未归还。
2017年6月,被告人蒲某认识了在本区经营店铺的被害人陈某某。2017年12月,被告人蒲某以公司经营出问题为由向被害人借款6万元。2018年1月,被告人蒲某因无能力偿还被害人借款,遂提出向被害人儿子介绍外籍女友,并安排一名外籍女子与被害人母子见面。后被告人蒲某注册微信号冒充该外籍女子与被害人母子联系,并以外籍女子家中有事为由向被害人母子索要钱财。截至2019年6月,蒲某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母子879576元。
2018年3月底,被告人蒲某被害人张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廖某某,蒲某在无白酒外销渠道的情况下与廖某某商量外销白酒白酒事宜,期间蒲某邀约尼泊尔人DAH** SUR**陪同与廖某某商谈,使廖某某相信为购买白酒的外国客户。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蒲某以其注册的成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廖某某签订《五粮液歪嘴白酒购销合同》。此后蒲某以招待客户、买税票等名义让廖某某向其支付款项,为持续骗取财物其伪造一份与外籍商人签订的白酒销合同。截至2018年9月20日,被害人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共向被告人蒲某支付了53万余元。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向蒲某出具了欠廖某某60万元的欠条以及收到现金及转账共60万元的收条。截至案发时,被告人蒲某向廖某某归还了10万元。
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蒲某挡获归案。蒲某所骗款项用于偿还他人债务以及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蒲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锐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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