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蒲应、任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62号

被告人蒲应,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82********,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铜仁地区**县**乡**村**组,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10月1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84********,仡佬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铜仁地区**县**镇**组,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工地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应、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蒲应、任某某共同到本市常平镇碧桂园首府1栋1单元天台,物色1804室无人在屋,由蒲应攀爬进入1804室实施盗窃,由任某某负责看风。蒲应进入房屋后,窃取被害人邱某某的1500元人民币、3000元港币、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约653.38元)和一个钻石耳钉(价值20000元)。得手后,蒲应、任某某逃离案发现场,并进行分赃。

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在本市黄江镇**小区将蒲应抓获归案,于9月23日在本市麻涌镇**酒店将任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涉案手机为物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前科记录等书证,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蒲应、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应、任某某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蒲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蒲应、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蒲应、任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