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蒲惠敏,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巷**号,住原籍。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再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5日止;曾因吸毒被三亚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且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于2018年12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惠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12时许,蒲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蒲惠敏购买人民币5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三亚市榆亚路八一中学对面公交车站处交易,在蒲惠敏的要求下,蒲某某微信转给蒲惠敏毒资人民币520元。当日14时许,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后,蒲惠敏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蒲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当场将蒲惠敏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一部手机,从蒲某某身上缴获刚刚交易的一小包毒品。经鉴定,缴获的一小包毒品共净重0.45克,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封装笔录、尿检笔录、手机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蒲惠敏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惠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惠敏非法贩卖海洛因0.4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惠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同时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练晶晶
书 记 员:刘 娜
2020年1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蒲惠敏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物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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