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蒲春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6********,回族,小学文化,**沐浴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乡**村**组**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村**区**号**室。被告人蒲春平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16年1月5日被建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5月8日释放。被告人蒲春平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涂正隆,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沐浴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住盐城市亭湖区**路**沐浴会所。被告人彭某某曾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8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2000********,汉族,小学文化,**沐浴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祠村**组**号,住盐城市亭湖区**路**沐浴会所。被告人伍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春平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彭某某、伍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蒲春平接手经营位于盐城市亭湖区**路**河桥南的**沐浴会所,为谋取利润,先后招募卖淫女王某某、周某某、古某等人以 “口交”、发生性关系等方式向浴城客人卖淫,确定卖淫价格及与卖淫女之间的分成。期间,被告人蒲春平雇佣被告人彭某某负责管理卖淫女、白班期间向浴城客人“推钟”、白班期间收取嫖资等事项;雇佣被告人伍某某负责夜班期间向浴城客人“推钟”、夜班期间收取嫖资等事项。公安机关查明,2019年11月1日至6日期间,该会所卖淫女王某某、周某某、古某、石某向嫖客孙某某等人卖淫4次。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11月1日晚,卖淫女王某某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向嫖客孙某某卖淫,后孙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700元。
2. 2019年11月6日下午,卖淫女石某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向嫖客李某某卖淫,后李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700元。
3-4. 2019年11月6日晚,卖淫女周某某、古某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向嫖客孙某某卖淫,后孙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1400元。
被告人蒲春平、彭某某、伍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石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蒲春平、彭某某、伍某某的供述;
4.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
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春平、彭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春平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彭某某、伍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蒲春平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彭某某、伍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春平、彭某某、伍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蒲春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春平、彭某某、伍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爱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蒲春平、彭某某、伍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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