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蒲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蒲某甲在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贾村赵某某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蒲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打。期间,蒲某甲将蒲某乙压倒在沙发上,膝盖跪顶在蒲某乙胸部,用拳头在蒲某乙的头部、身上击打,后被人拉开后,蒲某甲又使用白色塑料管击打蒲某乙头部、耳部。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蒲某乙双侧肋骨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7、调解协议书及收条;
8、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甲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权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蒲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照片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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