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71971********,苗族,小学文化,施秉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案发前系施秉县甘溪乡人大代表,施秉县政协**,黔东南州人大代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县,住贵州省施秉县**乡**村**组。因犯强奸罪,于1989年4月26日被湖南省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施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施秉县**合作社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贵州省施秉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期间,施秉县**合作社(以下简称蒲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蒲某某伙同合伙人宋某甲,明知蒲发合作社位于施秉县城关镇新红村种植基地,已获得264.5亩《施秉县2012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乡推进”新红村精品水果项目》和674.4亩《施秉县2013年“减贫摘帽”城关镇甘地坪精品水果示范基地项目》的补助,不再符合《贵州省2014年“畜禽渔业标准化养殖”和“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施秉县精品水果标准园创建项目》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二人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在已经建设完毕,获得国家补贴的种植基地内,重复申报《贵州省2014年“畜禽渔业标准化养殖”和“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施秉县精品水果标准园创建项目》,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50万元。补贴资金到位后,蒲某某分得23万元,宋某甲分得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视听U盘等证据材料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重复申报国家补贴项目的方式,骗取国家惠农补贴资金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泉州
检察员助理:刘竞文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甲现取
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清单壹份。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蒲代球蒲某某,男,1971年3月27日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71971032740184330271971********,苗族,小学文化,施秉县蒲发经济果林专业合作社施秉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案发前系施秉县甘溪乡人大代表,施秉县政协委员**,黔东南州人大代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县,住贵州省施秉县甘溪乡望城村黄土坡一组贵州省施秉县**乡**村**组。因犯强奸罪,于1989年4月26日被湖南省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施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忠琴宋某甲,曾用名宋忠琼宋某乙,女,1974年5月19日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4051912265226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施秉县蒲发经济果林专业合作社施秉县**合作社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姚家沟贵州省施秉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代球蒲某某、宋忠琴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期间,施秉县蒲发经济果林专业合作社施秉县**合作社(以下简称蒲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蒲代球蒲某某伙同合伙人宋忠琴宋某甲,明知蒲发合作社位于施秉县城关镇新红村种植基地,已获得264.5亩《施秉县2012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乡推进”新红村精品水果项目》和674.4亩《施秉县2013年“减贫摘帽”城关镇甘地坪精品水果示范基地项目》的补助,不再符合《贵州省2014年“畜禽渔业标准化养殖”和“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施秉县精品水果标准园创建项目》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二人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在已经建设完毕,获得国家补贴的种植基地内,重复申报《贵州省2014年“畜禽渔业标准化养殖”和“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施秉县精品水果标准园创建项目》,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50万元。补贴资金到位后,蒲代球蒲某某分得23万元,宋忠琴宋某甲分得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视听U盘等证据材料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代球蒲某某、宋忠琴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重复申报国家补贴项目的方式,骗取国家惠农补贴资金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泉州
检察员助理:刘竞文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蒲代球蒲某某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被告人宋忠琴宋某甲现取
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55975891388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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