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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2********,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明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R****面包车去至岳池县黄龙乡小白岩村2组公路处,以弩射杀狗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龚某甲家的黑色土狗一只。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狗价值为330元。

2019年12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R****面包车去至南充市高坪区鄢家乡四方坡村4组公路处,以弩射杀狗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龚某乙家的黄色土狗一只。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狗价值为234元。

2019年12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R****面包车去至岳池县黄龙乡滑石板村1组公路处,以弩射杀狗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袁某某家的灰白相间杂色土狗一只。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狗价值为178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到岳池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蒲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被群众当场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蒲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1809028****)、蒲某某(1776115****)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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