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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赵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刑事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号,现在居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小区**号楼**号,系千阳县******茶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千阳县**镇**路**小区**单元**号,系千阳县**镇**路**茶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8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路**小区**号楼**号,个体经营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9月中旬至案发,被告人蒲某某、王某甲夫妇借助其经营的千阳县**镇**路开设的**茶秀,雇佣被告人赵某甲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记录账目,长期利用麻将机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炸弹费”渔利。2019年3月18日,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千阳县**镇**路**茶秀内抓获被告人蒲某某、王某甲、赵某甲和参赌人员8名。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麻将机、筹码、账本等。目前公安机关已累计查获参赌人员24人,仅2018年11月11日至2018年12月18日共计38天内,被告人共抽头渔利9.089万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4年初,被害人陈某甲两次向被告人蒲某某借款总计3万元,扣除当月利息后,陈某甲两次实际到手金额为2.3万元。之后被告人蒲某某又以被害人未能按期偿还利息为由,将被害人所欠利息和本金合计,让被害人以合计后的数额向蒲某某重新出具一张本金为6万元的借条。此后,被告人蒲某某多次前往被害人陈某甲工作单位千阳县**营业大厅讨要该笔欠款。为此,被害人陈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通过**银行ATM机给蒲某某还款9900元,用于偿付本金。其姐陈某乙知道后,多次联系被告人蒲某某,并与蒲某某达成“再还3万元,剩余2万元债务免去,此事一笔勾销”的解决方案。期间,被告人蒲某某逼迫被害人陈某甲为其写一个借郭某某2万元的借条。后被害人陈某甲姐弟凑钱,于2015年6月25日,将3万元按照约定支付给蒲某某,要回被害人陈某甲所打的借款6万元的借条及借郭某某2万元的借条

隔半年,被告人蒲某某又多次前往陈某甲单位讨要“欠款”2万元,并于2015年11月30日下午纠集多人在千阳县**营业大厅内滋扰被害人,扬言被害人若不还钱,就让被害人无法上班,并对被害人进行撕扯。陈某甲的同事报警,警察出警后蒲某某等人才离开千阳县**。最终,被告人蒲某某迫使被害人陈某甲又向其支付了2万元现金。

三、虚假诉讼罪

2013年底,被害人冯某某分两次向被告人蒲某某借款26000元,扣除当月利息后交付给被害人冯某某。之后蒲某某多次找被害人索债,并于2015年12月17日伙同张某甲前往被害人单位,以被害人未能按期偿还利息为由,将被害人所欠高额利息和本金合计后,让被害人冯某某重新出具一张写下了本金为13.4万元的借条。2016年5月1日,蒲某某将被害人冯某某叫到其正在装修的住所,以同样的手法,让被害人重新写了一张本金为20万元的借条,并让被害人在其借条上写明以冯某某的名下位于**小区的一套商品房的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

2017年3月,被告人蒲某某使用该借条向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让被害人冯某某偿还其“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在千阳县法院**法庭庭审过程中,蒲某某捏造事实谎称其持有的借条中载明的20万元“本金”系被害人冯某某分两次(一次5万元、一次15万元)从其手中借得,且双方对借款未曾约定利息,现诉求被害人冯某某偿还其本金20万元,千阳县人民法院**法庭在冯某某未出庭的情况下判决蒲某某胜诉,责令冯某某限一年期限内偿还蒲某某的20万元借款。后被害人冯某某不服提起再审请求,千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再审决定,法庭辩论结束前,蒲某某再次向合议庭虚构其借出20万元本金的事实,隐瞒借款的真实情况,拒不向法庭说明双方借款的形成和高额利息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及账本、 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记录千阳县**茶馆打牌记录的账页、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陕西省代收罚款收据 、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借条、收条 、协查通知书及银行流水 、接处警登记表、借条 、从千阳县法院调取材料及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赵某乙、闫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任某某、童某某、朱某某等24名打牌人的证言;证人罗某某、陈某乙、柳某某、郑某某、王某丙、刘某某、张某甲、倪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蒲某某、赵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搜查时的视频资料及讯问三名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高达9.089万元;被告人蒲某某以虚构的郭某某名义让被害人打借条,后采取暴力行为强行索要2万元;被告人蒲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高达9.089万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赵某甲、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立安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在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光盘6张。

4.量刑建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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