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0000000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蒲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史某某由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方向往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方向行驶。17时10分许,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办事处**组路段处时,与行人钱某某相撞,造成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蒲某某受伤,钱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龙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蒲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安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某之死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颅脑机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87********。
2.卷宗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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