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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云南省弥勒市**镇**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弥勒市驶往泸西县县城,车辆行至**国道K2500+450M处准备超车时,所驾车辆车头右侧与同向在前由田某某驾驶的正在左转弯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蒲某某在遇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段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及告知;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897****);

2.本案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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