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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装修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6日04时51分许,被告人蒲某某酒后驾驶陕A****6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未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未央路凤城一路十字处,恰逢经开交警在此盘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蒲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蒲某某血液中检查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05.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某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茜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081****。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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