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500235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珠海市**建筑工程(中山)有限公司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珠海市**区**街**号**栋**房。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1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醉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56mg/100ml)驾驶粤TU****号牌小客车从本市东城街道东城中路铂尔曼酒店出来,行驶至铂尔曼酒店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涉案车辆等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锋
检察官助理:蒙开熙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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