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7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乡**村**号。现住河南省汝阳县**镇**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蒲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汝阳县候饭路456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蒲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查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4.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蒲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燕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汝阳县**镇**工地的家中。
2.公安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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