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群众,1985年**月**日出生,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85********,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2005年6月20日蒲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两年。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晚,蒲某某和朋友在康县大堡镇黄山村一起喝酒,次日(3月11日)早晨乘坐班车返回康县,同日下午15时左右驾驶车牌号为甘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康县汽车站行驶至S307线15KM+650M(康县城关镇人字桥)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蒲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51mg/100ml。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4.5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琛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五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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