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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1********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乡***村**组山南市乃东区**路**小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128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经本院决定于1231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乃东区公安局乃东路派出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B1****的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市区道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山南市乃东区安徽大道特殊学校附近100米处时发生侧翻,造成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乃东区公安局民警于当晚将蒲某某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蒲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6.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传唤主动到案。经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蒲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检验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3.证人钟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系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菲菲

检察官助理:德庆卓嘎

2021112

附: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地:山南市乃东区**路**小区**部,联系电话:1522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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