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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蒲某某与向某某等人在射洪市洋溪镇**饭馆饮酒、吃饭。随后无证驾驶红色两轮摩托车离开餐馆,经洋溪镇街上向古佛寺方向行驶。当时下午14时许,当车行驶至射洪市洋溪镇井坝街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拦下检查,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洋溪镇中心卫生院抽血备检。

2020年4月10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血液样品“蒲某某”字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40.2mg/100mL。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蒲某某的犯罪事实、身体状况及家庭实际困难,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995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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