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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90********,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蒲江县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26号外附近路段处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蒲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31.9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蒲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对其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文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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