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号,住怀化市鹤城区**街道**村。因彭某某被诈骗案,2020年2月21日被中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车牌号为湘N09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怀化市鹤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村前往中转库沿河风光带,行驶至黄花坪大桥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一辆牌号为湘NFV9**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蒲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蒲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蒲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蒲某某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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