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1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A*****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新疆北屯市华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华阳路锦绣花园小区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邵某某停驶在该路段道路西侧车牌号为甘H*****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第十师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蒲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蒲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97.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蒲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收据等;
2.鉴定意见: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19]血鉴字第4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害人邵某某陈述;
5.被告人蒲某某供述;
6.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明
2020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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