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蒲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饶阳县南韩村西南北小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北农养猪场门口时,被饶阳县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蒲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67.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满奖
检察官助理:蒋 婷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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