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00时01分许,被告人蒲某某无驾驶资格证情况下,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牌号为“琼CV****”的“速卡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鹿回头公园前路段被民警抓获,经检验,蒲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63mg/100ml。蒲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CV****”的“速卡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抓获经过、犯罪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查获照片、抽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蒲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蒲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无证驾驶,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朱捷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号,联系电话1390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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