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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吉利轿车搭乘彭某某行驶至G60沪昆高速公路芷江收费站入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蒲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理源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374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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