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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31971********,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蒲某某酒后驾驶湘******二轮摩托车从辰溪县**水泥厂边**木材加工厂出发,去**市场和**医院对面商店购买酒时,在途经辰溪县辰州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抽取蒲某某血样照片,启封前蒲某某抽的血样和启封后蒲某某抽的血样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7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一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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