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号,现住珠海横琴**村**号**楼。曾于2006年9月2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4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横琴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19日蒲某某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我院对被告人蒲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同年3月24日已经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蒲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饮酒后的情况下驾驶粤C8****小型轿车,由横琴环岛东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环岛东路交横琴大道路口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撞道路中间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蒲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蒲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04mg/100ml,随后将其带往珠海市人民医院横琴门诊部抽取体内血液检测。经鉴定,被告人蒲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酒精测试测试仪打印凭证、现场照片等;二、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三、鉴定意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唾液毒品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蒲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雁
附:1.被告人蒲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522055****;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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