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281号
被告人蒲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店门前,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检查,为他人通风报信,咬伤民警张某某(男,33岁)、辅警郭某某(男,31岁)手指,致民警张某某左手中指末节皮裂伤,致辅警郭某某手外伤,右手环指皮裂伤。经鉴定,二人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蒲某某于2020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蒲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瑶
检察官助理:鞠澎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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