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酒后在巴中市巴州区**路无故强行拦截川YW****面包车,并将该车左侧后视镜片损坏。随后,被告人蒲某某又无故拦截、损坏川YL****面包车,致该车引擎盖一道划痕和大灯损坏。川YL****面包车车主林某某随即报警。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在接到处警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处警。在处警的过程中,被告人蒲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将民警警帽抢夺后扔到地上,并用脚踢处警民警唐某某的裆部,造成唐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随后,民警对蒲某某采取约束性措施并带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频截图、伤情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邵某某、林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易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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