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遂宁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街**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本院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KTV与他人发生争执,金沙派出所安排民警曾某某、辅警罗某某赴现场处置,在民警控制现场过程中,被告人蒲某某拒不配合并阻碍执法,造成民警曾某某左腿抓伤,同时挥拳殴打罗某某,致其左眼眶及颧部肿胀,后蒲某某被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诊断,曾某某左大腿内侧见长约5cm抓痕,表皮破损,罗某某左眼眶及颧部肿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蒲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莉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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