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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中方县**镇**楼**楼**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2月3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其以向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并实际使用的怀化市鹤城区枫丹白鹭大酒店1015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姚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张某丙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主动交代了其从“星星”处两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肖某某(另案处理)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账单、刑事判决书、手机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立功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在酒店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晓云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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