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都江堰市**镇**村**组其房屋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唐某某、任某某、钟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蒲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小兵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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