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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Z68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楼**楼**门**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被告人蒲某某饮酒后回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期,与小区保安李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此后,蒲某某心生不满进入小区客服中心,将客服中心的电脑显示屏等物掀到在地。李某甲见状通过对讲机呼叫同事李某乙、欧某某等人。李某乙、欧某某等人到场后,要求蒲某某等候民警前来处置。蒲某某随即进入小区门口旁的“金锦香” 抄手店内拿出两把菜刀,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对李某某等人进行追打。后又持刀对“金锦香” 抄手店摆放在路边的桌椅进行乱砍。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前来将蒲某某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因琐事纠纷,借故生非,持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列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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