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被告人蒲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平昌县城新平街西段金平广场旁“南粉北面”餐馆门口对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无故进行殴打致两人轻微伤。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蒲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在与李某某的共同犯罪中有教唆行为,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蒲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坤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平昌县**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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