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阿克苏市**街**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某某与原告**商行的苏某某、蒲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等15个单位及个人的借款、劳务费、建材款等民间纠纷案件,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一做出判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蒲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内支付原告苏某某、蒲某某等公司欠款1471103元。蒲某某为躲避债务于2016年离开阿克苏市,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前往其公司地点及住址无法找到蒲某某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蒲某某也通过其公司会计张某某了解到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也找其执行生效判决,但也未回到阿克苏市履行其执行的义务,并且其在明知库尔勒若羌县有近400万元的债权及张某某和桂某某两人的到期债权,蒲某某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未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对到期债权不积极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且逃避法院的执行。截止蒲某某被羁押前未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履行任何被执行义务,导致多名群众钱款未执行,给多名群众带来巨大的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的到期判决,怠于履行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义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2020年5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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