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住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楼**号。因本案,2018年10月24日被高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和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蒲某某经朋友介绍得知浙江义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高县**镇**村土地整理项目,遂与**公司驻宜宾办事处负责人付某某联系分包该中标工程,随后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责任制承诺书。2015年4月,被告人蒲某某成立工程项目管理部进场施工,并与张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等人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由张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等人组织民工具体实施。施工至2015年9月,被告人蒲某某分几次收到**公司下拨工程进度款共计279.82万元,部分用于支付张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等人的工资。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蒲某某收到**公司工程拨款184.99万元后,认为该工程可能要亏损,遂将该笔工程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并将手机关闭,随后该工程项目管理部人员也撤离施工现场。因被告人蒲某某拖欠张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等人工资,引起农民工不满,经项目业主方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公司核实,被告人蒲某某拖欠民工工资共计178.4475万元,并于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由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公司代为支付各班组民工工资136.2438万元,但尚欠民工工资合计42.2037万元。2017年7月,张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到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蒲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告人蒲某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被告人蒲某某无法联系,该指令书予以邮寄送达至被告人蒲某某居住地。被告人蒲某某收到指令书后,未与有关部门联系,也没有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18年10月16日,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高县公安局,高县公安局于同月23日立案侦查。2019年2月1日,被告人蒲某某支付了拖欠的民工工资42.20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其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90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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