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蒲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在其家中因天麻被踩的赔偿问题发生争吵,在屋内的蒲某某正开门时,谭某某在屋外用木棒打了蒲某某右手腕一下,蒲某某便从门口拿起弯刀追赶谭某某。追至附近一坟墓所在地的土坡上后,站在土坡高处的蒲某某扔下弯刀,捡起一根木棒朝处于土坡低处的谭某某扔去,谭某某见状正转身逃离时,被蒲某某所扔木棒打在头部后脑勺处。谭某某受伤后跑至村民蒲某某新建房屋南侧空地时便倒地不起,蒲某某见状上前查看其伤情后,向镇巴县公安局渔渡派出所报警。经镇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头部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纠纷,用木棒打伤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浩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9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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