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镇**铝业厂车间内工作时与被害人秦某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后双方使用铝盘、铁锤等工具互殴,蒲某某使用车间地上的铝盘殴打秦某某,秦某某用手阻挡时受伤。经法医鉴定,蒲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秦某某右手食指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
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爽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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