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蒲某某因情感纠纷在济南市济阳区雅居园四区18号楼东侧,手持菜刀将冯某某及其丈夫盛某某砍伤。经鉴定,冯某某头颈部瘢痕构成轻伤一级,左枕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盛某某左颞部创口、左面部创口、左面部划伤、左耳廓创口、右手无名指末节骨折、右手无名指末节创口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晖
检察官助理:景磊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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