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5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镇**村**街**巷**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无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下午1点多,受害人张某某因浇地的事与被告人蒲某某及其儿子蒲某均发生打斗,张某某倒地后蒲某某过去用脚踢张某某右腹部。2019年7月12日,经无极县司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蒲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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