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蒲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镇**街东段**号附**号。因本案,于2009年12月4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日被渠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8月3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蒲某甲与其二姐夫闫某某一起在自家房屋旁搭建猪圈棚,所砌砖柱正对着被害人蒲某乙家的堂屋,蒲某乙要求蒲某甲将所砌的砖柱移动一下位置,遭到蒲某甲的拒绝,蒲某乙就将砖柱推倒,二人因此发生抓扯。蒲某甲将蒲某乙推倒在地,致蒲某乙后脑着地昏迷,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渠县公安局刑事技术中心对死者蒲某乙进行尸体勘验,其死亡原因为头部着地蛛网膜下腔出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强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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