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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公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蒲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夫妇均系射洪县******村民,近年来多次因琐事发生纠纷。2019年3月底,蒲某某设置围栏将其与张某某、杨某某夫妇相邻的土地隔开,引发张某某、杨某某夫妇不满。2019年4月2日14时许,蒲某某在菜地干活时看到张某某、杨某某夫妇前往与其相邻的玉米地干活,遂回家将杀猪用的尖刀带在身上,返回菜地继续干活。之后蒲某某看到张某某、杨某某夫妇踩了自家的地,双方发生争吵。蒲某某便携刀跑到张某某、杨某某夫妇的玉米地里,上前抓扯锄头,杨某某见状,便持木棒上前殴打蒲某某,蒲某某持刀朝张某某上半身连续捅了几刀,又向杨某某连续捅了几刀。而后,蒲某某的头部被杨某某的木棒打中,便持刀往自家菜地方向跑,张某某持锄头追赶,并用锄头打在蒲某某左肩、右臂等部位,蒲某某持刀朝张某某腹部又捅了一刀,张某某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因肺动脉干破裂死亡,杨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蒲某某留在现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蒲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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