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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北省咸丰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道附近一粉馆内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随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牌照为鄂******的黑色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车外出办事,当行驶至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大道旺旺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吹气检测,蒲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后将蒲某某带至望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检验,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毫克/100毫升。

蒲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传唤证、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检测凭证、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情况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长公物鉴(理化)字[2019]3514号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蒲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蒲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欢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现住湖北省咸丰县**号,联系电话:1860685****;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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