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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滥伐林木案)_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蒲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他人树木并采伐,合计立木蓄积21.01立方米。具体如下: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蒲某某雇请工人采伐通江县芝苞乡樱桃村二社朱某某自留山(小地名沙梁上)马尾松46株。四川浩宇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认定,立木蓄积14.6立方米。

2019年10月,被告人蒲某某雇请工人采伐芝苞乡樱桃村一社冯某某自留山(小地名窑厂湾)马尾松16株。四川浩宇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认定,立木蓄积6.41立方米。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蒲某某将违法所得10500元上缴通江县森林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相关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进行补植复绿,建议对其判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检察官助理:任怡霖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270****;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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