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蒲某某在广南县板蚌乡麻栗村民委岜岭小组“干冲”(地名),帮助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砍树过程中,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在其附近砍伐了大量的天然林,经云南文山文林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砍伐现场进行鉴定,采伐迹地面积67亩平方米;地类为一般林地;砍伐林木蓄积量14l.14立方米;起源为天然林;林种为薪炭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蒲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无证砍伐,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联云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5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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