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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102231981********,汉族,学历技校,依工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至28日,被告人蒲某某在**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夜班期间,趁公司夜间无人之机先后五次在**公司车间东侧4号门附近窃取**公司从LG化学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塑料生产原料,共窃取PC+ABS/GP5008ATM型原料7袋、PP-GP3402C型原料5袋,共计价值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蒲连战将上述赃物销赃卖给周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得款600元。2020年3月3日8时许,民警在依工公司将被告人蒲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依工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依工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赃物照片、扣押清单、材料价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谅解书等;

2.王某某、孔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蒲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取保候审于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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