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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8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有权获取法律帮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2日晚上,被告人蒲某某伙同陆某某、谢某某(两人已被判决)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金康路西南铝业汽车板表面处理中试线机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车间内,采用夹钳断线的方式,将**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压延厂放置在此的价值人民币3925元的电缆线盗走。2018年2月27日,蒲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蒲某某及其同案犯陆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  健

检察官助理:韩铁柱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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