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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1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组**号,住重庆市云阳县**街道**路**联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蒲某某在云阳县盘龙街道盘龙小学对面金太阳大药房门口公路上捡到被害人谭某某手机。被告人蒲某某因图财将该手机微信钱包内4600元钱通过扫码付款方式转移到自己微信,用于日常开支。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蒲某某在盘石小学对面金太阳大药房门口被莲花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蒲某某已将所盗资金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平宇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联系电话1531070****。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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