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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甘谷县**镇**关**庄**巷**号。2015年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甘谷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8月31日因盗窃罪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2018年1月10日被甘谷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15时左右,被告人蒲某某进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村**号院,蒲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撬开该院子一楼一间房屋门锁,准备实施盗窃时发现屋内有人后退出。后蒲某某再次用匕首撬开该院子一楼被害人李某某租住的房屋明锁,进入房间盗得OPPO-A57牌手机一部。蒲某某上院子二楼准备继续撬门时,被16号院房主和承租人发现抓住。民警接报警赶到现场,当场在蒲某某身上查获金色OPPO-A57手机一部,作案工具匕首一把。经天水市秦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鉴定的OPPO-A57手机价格为950.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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