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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4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3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委**组,现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度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蒲某某来到平度市**镇**村**饭店门前,盗走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轻骑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50元。

2.2020年7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蒲某某来到平度市**镇**街村张某某家门前,盗走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吉祥狮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50元。

3.2020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蒲某某来到平度市**镇**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50元。

4.2020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蒲某某来到平度市**镇**花园**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浅绿色金城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

5.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蒲某某来到平度市**镇**花园**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粉色小飞哥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50元。

6.2020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蒲某某来到平度市**镇**村毛某某家门前,盗走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华承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将蒲某某盗窃王某某、韩某某、毛某某的电动车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累计价值人民币4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延波

检察官助理李  超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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