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40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农场**连**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2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通过攀爬围墙进入到东莞市**镇**山**小区,来到该小区**栋**房的房门,拧开房门发现该房是未装修入住的空房,通过该空房厨房外墙煤气管道爬上被害人黎某某居住的**房,在该房客厅发现一个布包,将布包内200元现金盗走,攀爬围墙离开小区。2019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市场将蒲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指纹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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