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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窝藏、骗取贷款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公诉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窝藏罪、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底,被告人蒲某某明知孔某甲系逃犯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住所和出行车辆,并在承德丰宁县为孔某甲按排好接待人员和住处进行躲藏,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2016年9月份, 蒲某某通过提供虚假买卖建筑扣件合同的方式,以北京市密云县内房产一处作为抵押物,从**银行献县支行骗取贷款450万元,后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至案发造成贷款本金450万元,利息81536.74元,罚息749967.2元无法归还。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蒲某某经献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蒲某某、同案犯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价格评估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住所、车辆等帮助其逃匿;采取欺骗的手段,通过提供虚假买卖建筑扣件合同的方式取得贷款,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佳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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